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48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契約影本等),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本件相對人乙○○及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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