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58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應於聲請狀末頁簽名或蓋章。
三、債務人乙○○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表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本件究係依據何種法律關係而為請求?請依法表明並提出相關文件俾供審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