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110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若蘭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審易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補充關於附表部分,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已記載告訴人丙○○及其前配偶甲○○對被告乙○○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執行名義,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檢附附表,而此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補充附表,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所示之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毓珊附表:
編號債權人執行名義執行案件受償情形1丙○○橋頭地院108年度橋小字第1690號判決橋頭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6013號全數受償2丙○○橋頭地院109年度智字第2號判決橋頭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6014號債權數額共1萬元(及利息),於110年3月22日時,僅受償3870元3甲○○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司家聲字第241號裁定橋頭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6015號全未受償,於110年3月14日換發109年度司執字第056015號債權憑證4甲○○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親聲抗字第98號裁定橋頭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6016號全未受償,於110年3月14日換發109年度司執字第056016號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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