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1號原告 王琮瑞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7送達代收人 史明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盈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