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73號原告 鄭欽云 訴訟代理人 陳品勻 律師被告 李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仁武區烏林段63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系爭土地全部(面積1,139.86平方公尺)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1,468元【計算式:面積1,1
39.86㎡×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4,331,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41,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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