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0號原告 張玉雲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原告與被告 楊金鉿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49,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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