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59號原告 鍾智源 訴訟代理人 洪瑞憶 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9,200元、預告工資72,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11,2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元(計算式:1,220元-813元=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