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56號
原 告 華雄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煒宏 (更名前: 林家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