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35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孫佳苓
黃維貞
被 告 褚懷宇
褚偉中
李昇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