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九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駱亮 諭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陸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