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 張安怡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王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