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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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袁怡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附表:公示催告:106年度司催字第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袁怡蕑│玉山商業銀行○○分│106年4月20日│160,000元│0000000│││││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