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6號聲請人 方天佑 代理人 楊小萍 聲請人聲請宣告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