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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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鄒媛安鄒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鄒媛安即鄒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叁仟壹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羅伊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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