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不動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 劉賴偉 被告 林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零肆萬捌仟玖佰元【算式:坐落於臺北市○○區○○段1小段479地號土地之面積116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1年期公告現值163000元/平方公尺+同段166建號房屋(共2層,含頂樓增建部分)101年度課稅現值140900元=000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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