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6052號債權人光翔特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光輝 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12月1日經授中字第0993290903號函核准解散,請補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提出有無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備查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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