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6051號債權人昱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詩 債務人 陳翠芬 即富菖企業行債務人 蔡榮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翠芬即富菖企業行、蔡榮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蔡榮農、陳翠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