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梁張麗花 被告 卓雅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字第44號(原101年度審易字第22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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