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99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劉上銘 即 劉銘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伍萬肆仟 陸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