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 鍾發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第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雖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及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並應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一)重新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二)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三)提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四)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可負擔之還款方案,並說明計算方式、(六)釋明戶籍地與住所地之權利歸屬等。該裁定已於101年4月2日送達,聲請人迄仍未如數預納或補正,此有該通知之送達回證在卷足稽,並經本院出納室查復明確,且經本院通知債務人到場陳述意見,債務人亦未補正(見本院101年4月24日訊問筆錄)。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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