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一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二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五0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常業重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帳簿二冊(編號②③),空白本票拾柒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曾因搶劫罪,經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後經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執行一部後,假釋出獄,現仍在假釋中,仍不知悔改,為恃借款給予不特定人以取得重利為營生之旨,竟自八十九年五月間某日起,在其租住之高雄市○○區○○路○○巷○○號四樓為據點,利用其本人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其不知情配偶 林吳素貞 (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號等門號為連絡工具,在自由時報上刊登分類廣告「三萬元以內小額貸款、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招徠不特定多數人前往借款,乘如附表所示之人急迫需用錢之際,貸與金錢,以取得月利率十分至六十分不等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其借貸情形詳如附表所載。經警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一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四樓為警搜索查獲,扣押屬借款人所有如附表所示擔保物欄之本票、証件等物。及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帳冊二本(編號②③),屬被告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空白本票十七本。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苓雅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被告雖未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惟本院前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業已承認於前揭時地借款給前揭不特定人收取利息等情不諱,惟否認有收取六十分之重利情形,被告辯稱,我僅收取月息五分至十分之利息,於本院稱僅收利息二分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檢察官偵查時稱,我有經營金錢放貸之業務,今
(89)年五月間,我在自由時報等報刊登小廣告:「三萬元以內小額貸款」,民眾如看到報紙就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兩支電話和我聯絡」,一般來借款的民眾都是急需小錢,約在三萬元上下,我接到電話後,就約到對方家裏談,借款人只需提供身分証正本及開具本票,凡借款三萬元,需開具六萬元本票,利息為一千五百元先行扣除,為期十天,合利息為月息十五分。
另有少數有達到二十分、三十分,有一件四十五分。扣案帳証編號①是以前當代書時帳冊,其他編號②③都是現在做錢莊的帳冊都是我自己記錄。我是因環境不好,為改善經濟,工作不好找,才不得已去經營錢莊的。被告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雖否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但「仍承認有借款,只是辯稱利息沒那麼多,偵訊中我有承認,但利息是五分,檢察官所載過高,我承認有收五分、十分,但是沒有拿到六十分」「十天一期,那是短期,我承認我有借款,但只有收五分、十分,沒有收到六十分,本票是簽雙倍」「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一是 陳國彰 ,借三萬元,十天利息一五00元,是十分,一萬元十天收五00元,二萬元利息是一000元,是收五分」扣案本票加證件,如身分證、駕照等證件,有用信封袋裝的才是本案的,其他不是本案的證物,有的是客票,有的是代書時的文件,都被查扣了,三本帳簿其中二本小的是本案我所記載的,商業本票十七本是因為想會愈做愈大,且大量購買較為便宜「我有登廣告」「我知道超過三分就已經重利了,我仍承認收五分、十分」,另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稱:「也有十天為一期,大部分是一個月一期,一個月收十到二十分,帳冊也寫明,也有五分、十分,「我有登報,他們才會跟我借錢,不是要收取利息維生,我是開卡車維生,後來因老闆叫我載了違法的煙,被判刑,向錢莊借錢,後來我只是希望借錢收一點利息,我是無知的認為可以賺一點改善生活」。於本院調查時復製表臚列同本件附表所示之人之借貸各情。雖載利息僅二分,乃係卸責之詞。
(二)上揭陳述,核與被害人丙○○、戊○○、乙○○、丁○○於警訊中供證相符,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擔保物欄之本票、証件等物存案,及空白商業本票十七本、帳冊二本可証。各該本票又核與警方查扣屬被告所有之帳冊編號②③所記載之內容互核一致。經核扣案之帳冊編號②③所載內容,多以一萬元預扣二千比例且十天計息一次計算,而帳冊內有關 陳金慧 之記帳部分亦有明載五天一期之情形,又有借貸三萬元,出金二萬四千元;借貸一萬五千元,出金八千元;借貸一萬元,出金八千元;借貸二萬元,出金一萬六千元等情不一而足,經依此與被告前於偵查中所述利息係按每十日計算,或如其事後所辯係按每月計算,其利息正是月率十至六十分不等,與其偵查中所供較相符合。被告上開辯解為五分或二分,自非可採。
(三)又依目前高雄地區民間借貸習慣及金融市場行情動態等情觀之,借貸利息殊無月利率高達十分至六十分之情況,被害人之所以甘願任令被告重利剝削,均係需款濟急,得知被告從事貸放金錢牟利,遂於告貸無門之情況下,不得已而向被告借款,益徵被害人係因急迫無奈,而向被告求貸,雖知其條件苛刻,但為濟急而仍任其剝削。被告係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從事上開放款業務,先於報紙分類廣告欄刊登廣告預留聯絡電話以招徠客戶,復已實際貸款予上揭證人等多人,其為從事重利行為,足認被告有以上開重利為常業之意圖甚明。是其既有重利剝削並以之為常業之意思,並有表現於外部之事實,且已向各該借款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一般重利罪,固須乘他人急迫對特定人貸與原本取得顯不相當之利息始能成立,但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舉債濟急或有輕率無經驗而舉債情形者,預先訂定苛刻之條件,一俟有人向之借款,即得博取重利,並以之為常業,雖非對特定之人乘其急迫而為之,仍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核被告所為係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以之為常業,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且此重利罪,不以別無其他職業為必要,被告等縱另從事司機之其他職業,仍無礙此罪之成立。檢察官雖僅就被告對被害人乙○○、戊○○、丁○○、丙○○部分之犯罪行為起訴,餘者未於起訴書中敍及,但常業犯為單純一罪,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自屬有權全部審判。
五、原審為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本件查扣之本票四十四張,係借款人簽發,應屬借款人所有,原判決竟誤認係被告所有,一併諭知沒收,不無違誤。被告上訴
否認犯罪,固無足取,但原判決既有如上所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係假釋中再犯罪,依其重利犯行之情節及其犯後曾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依法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折算之標準(本件係被告上訴,上述犯罪情節非輕,但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之不利益禁止原則之規定,本院不得量處更重之刑,附此敘明)。扣案之帳簿二冊(編號②③),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空白本票十七本,係被告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而於同年月00日生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放寬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應依新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金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借款人│日期│借貸金額│擔保物│├───┼─────┼────────┼─────┼─────────┤│一、│丙○○│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二日││同上、金額四萬元、││││││票號699469、││││││發票人丙○○)│├───┼─────┼────────┼─────┼─────────┤│二、│戊○○│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三日││同上、金額六萬元、││││││票號699470、││││││發票人戊○○)││││││及戊○○身分證一張│├───┼─────┼────────┼─────┼─────────┤│三、│乙○○│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三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同上、金額六萬元、││││││票號349887、││││││發票人乙○○)及陳││││││光彰戶口名簿及身分││││││證各一張│├───┼─────┼────────┼─────┼─────────┤│四、│ 許天和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萬五千元│本票一紙(發票日││││二日││同上、金額三萬元、││││││票號342750、││││││發票人許天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二日││同上、金額二萬元、││││││票號342747、││││││發票人許天和)│├───┼─────┼────────┼─────┼─────────┤│五、│ 楊智雄 │八十九年十月十一│二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四萬元、││││││票號699455、││││││發票人楊智雄)││││││及楊智雄身分證一張│├───┼─────┼────────┼─────┼─────────┤│六、│胡 仁傑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六日││同上、金額六萬元、││││││票號349877、││││││發票人 胡仁傑 )及胡││││││仁傑戶口名簿及身分││││││證各一張│├───┼─────┼────────┼─────┼─────────┤│七、│ 林玉琴 │八十九年十月十八│二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四萬元、││││││票號678351、││││││發票人林玉琴)││││││及林玉琴身分證一張│├───┼─────┼────────┼─────┼─────────┤│八、│ 鄭灯添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七日││同上、金額二萬元、││││││票號040573、││││││發票人鄭灯添)││││八十九年八月十三│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二萬元、││││││票號699187、││││││發票人鄭灯添)││││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九日││同上、金額二萬元、││││││票號699626、││││││發票人鄭灯添)│├───┼─────┼────────┼─────┼─────────┤│九、│ 陳世和 │八十九年五月十八│二萬五千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五萬元、││││││票號0000000││││││、發票人陳世和)││││││及陳世和身分證一張│├───┼─────┼────────┼─────┼─────────┤│十、│ 張健民 │八十九年五月十五│一萬五千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三萬元、││││││票號0000000││││││、發票人張健民)││││││及張健民駕照一張│├───┼─────┼────────┼─────┼─────────┤│十一、│ 周聖文 │八十九年六月十九│四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八萬元、││││││票號343912、││││││發票人周聖文)││││││及周聖文身分證一張│├───┼─────┼────────┼─────┼─────────┤│十二、│丁○○│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二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同上、金額四萬元、││││││票號699645、││││││發票人丁○○)││││││及丁○○身分證一張││││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五日││同上、金額四萬元、││││││票號699471、││││││發票人丁○○)│├───┼─────┼────────┼─────┼─────────┤│十三、│陳金慧│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六日││同上、金額十萬元、││││││票號699636、││││││發票人陳金慧)││││││及陳金慧身分證一張│├───┼─────┼────────┼─────┼─────────┤│十四、│ 吳建東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六日││同上、金額六萬元、││││││票號342729、││││││發票人吳建東)││││││及吳建東戶口名簿及││││││身分證各一張│├───┼─────┼────────┼─────┼─────────┤│十五、│ 李岳方英 │八十九年五月十八│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二萬元、││││││票號0000000││││││、發票人李岳方英)││││││及李岳方英戶口名簿││││││一紙││││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二萬元、││││││票號343917、││││││發票人李岳方英)│├───┼─────┼────────┼─────┼─────────┤│十六、│ 程素容 │八十九年七月三十│十二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一日││同上、金額二十四萬││││││元、票號69962││││││0、發票人程素容)││││││及程素容身分證一張││││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九日││同上、金額十萬元、││││││票號699199、││││││發票人程素容)│├───┼─────┼────────┼─────┼─────────┤│十七、│謝 美貞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四日││同上、金額八萬元、││││││票號264652、││││││發票人 謝美貞 )│├───┼─────┼────────┼─────┼─────────┤│十八、│ 楊俊明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一日││同上、金額四萬元、││││││票號343923、││││││發票人楊俊明)││││││及楊俊明戶口名簿及││││││身分證影本各一張││││八十九年九月八日│二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同上、金額四萬元、││││││票號699630、││││││發票人楊俊明)│├───┼─────┼────────┼─────┼─────────┤│十九、│ 顏榮忠 │八十九年八月十八│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一萬元、││││││票號699190、││││││發票人顏榮忠)│├───┼─────┼────────┼─────┼─────────┤│二十、│ 蔡慶安 │八十九年五月十四│三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六萬元、││││││票號0000000││││││、發票人蔡慶安)│├───┼─────┼────────┼─────┼─────────┤│二十一│ 王德強 │八十九年八月八日│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同上、金額二萬元、││││││票號699182、││││││發票人王德強)││││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一日││同上、金額二萬元、││││││票號343924、││││││發票人王德強)││││八十九年九月十日│二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八十九年九月九日、││││││金額四萬元、票號6││││││99631、發票人││││││王德強)││││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六日││同上、金額二萬元、││││││票號699637、││││││發票人王德強)││││八十九年十月十三│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二萬元、││││││票號699461、││││││發票人王德強)│├───┼─────┼────────┼─────┼─────────┤│二十二│ 吳順林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萬五千元│本票一紙(發票日││││八日││同上、金額三萬元、││││││票號699642、││││││發票人吳順林)││││││及吳順林身分證一張│├───┼─────┼────────┼─────┼─────────┤│二十三│ 丁悅如 │八十九年七月十三│三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六萬元、││││││票號349895、││││││發票人丁悅如)及丁││││││悅如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分證各一張│├───┼─────┼────────┼─────┼─────────┤│二十四│ 謝國斌 │八十九年五月十九│二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四萬元、││││││票號0000000││││││、發票人 謝國彬 )及││││││謝國彬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分證各一張││││八十九年五月十九│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
│││日││同上、金額二萬元、││││││票號0000000││││││、發票人謝國彬)及││││││謝國彬健保卡及 江桂 ││││││英身分證各一張│├───┼─────┼────────┼─────┼─────────┤│二十五│ 江桂英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七日││同上、金額二萬元、││││││票號342731、││││││發票人江桂英)│├───┼─────┼────────┼─────┼─────────┤│二十六│ 郭瑞賢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一日││同上、金額六萬元、││││││票號343918、││││││發票人郭瑞賢)及黃││││││ 騰德 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各一紙│├───┼─────┼────────┼─────┼─────────┤│二十七│ 李健發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四萬元、││││││票號699608、││││││發票人李健發)││││││及李健發身分證一張││││八十九年九月五日│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同上、金額二萬元、││││││票號699627、││││││發票人李健發)│├───┼─────┼────────┼─────┼─────────┤│二十八│ 傅桂祥 │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二萬五千元│本票一紙(發票日││││││同上、金額五萬元、││││││票號349886、││││││發票人傅桂祥)││││││及傅桂祥身分證一張│├───┼─────┼────────┼─────┼─────────┤│二十九│ 林文山 │八十九年十月十三│二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四萬元、││││││票號699460、││││││發票人林文山)││││││及林文山身分證一張│├───┼─────┼────────┼─────┼─────────┤│三十、│ 吳正強 │八十九年九月十一│一萬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四萬元、││││││票號699632、││││││發票人吳正強)││││││及吳正強身分證一張│├───┼─────┼────────┼─────┼─────────┤│三十一│謝美貞│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萬五千元│本票一紙(發票日││││日││同上、金額九萬元、││││││票號699609、││││││發票人謝美貞)及謝││││││美貞身分證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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