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紀燕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零壹佰捌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叁萬玖仟伍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