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沈哲民
黃文麗 送達代收人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零柒萬陸仟伍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叁仟伍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貳萬零柒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貳萬零柒佰貳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