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15號
聲請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並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受刑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犯罪時間均係在95年7月1日前,而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應依原判決時所適用之法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張明松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轉讓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五年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犯罪日期│89年間│89年間│├───┬───┼─────────────┼─────────────┤│偵查機│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案號│89偵字第11351、12160號│89偵字第11351、1216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386號│95年度上更(二)字第637號││後├─┬─┼─────────────┼─────────────┤││判│年│92│95││事│決├─┼─────────────┼─────────────┤││日│月│1│12││實│期├─┼─────────────┼─────────────┤│││日│14│19││審│││││├───┼─┴─┼─────────────┼─────────────┤││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確│確│年│94│96││定│定├─┼─────────────┼─────────────┤│日│日│月│11│4│││期├─┼─────────────┼─────────────┤│期││日│10│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7月│不予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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