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0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OOO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一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五號),本院改以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
扣案之仿冒「PLAYSTATION」、「PS」遊戲光碟片壹仟壹佰肆拾片、仿冒「SEGA」遊戲光碟片壹佰陸拾片及仿冒「Nintendo」、「GAMEBOY」遊戲卡匣叁佰陸拾個,均沒收之。
事實
一、丙○○係設台中市○○區○○路二段二九六之十號「祥峰科技玩具城」之負責人,以販售各類兒童玩具、電視遊樂器主機及光碟片為業,明知「SEGA」商標設計圖,係日商世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雅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PLAYSTATION」商標設計圖係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妮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PS」商標設計圖,係日商乙○○○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甲○○Nintendo」、「GAMEBOY」之商標設計圖,係日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之商品如附表所示,專用權期間世雅公司部分,自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嗣延展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蘇妮公司之「PLAYSTATION」部分,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並嗣移轉登記給新力公司(登載於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卷第十二期商標公報),新力公司之「PS」部分,自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止,甲○○公司之「甲○○Nintendo」部分,自六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十五日止,「GA
MEBOY」部分自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止,均在國際間行銷多年,已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且明知向「天欣企業社」所批購之世雅公司及新力公司製作之遊戲光碟片每片售價僅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五元或四十五元不等之低價,與世雅公司及新力公司出售之原版光碟片每片單價一至二千元不等相去懸殊,另仿冒甲○○公司遊戲卡匣,每個售價僅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亦顯係仿冒之光碟片及遊戲卡匣,丙○○明知而確認該等遊戲光碟及卡匣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世雅公司、新力公司、甲○○公司之同意,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一月間某日起,連續向「天欣企業社」以前開單價販入後,再各以每片盜版光碟六十至七十元不等之單價及每個卡匣六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之價格售出牟利。又上開光碟片於使用更換IC之電視遊樂器主機(仿冒之遊戲光碟如使用世雅或新力公司之原廠主機時,便無法執行)執行程式,在電視螢幕上出現「SEGASATURN」、「SEGA」商標及「PLAYSTATION」、「PS」商標,另仿冒甲○○公司之卡匣上,均有「Nintendo」、「GAMEBOY」之商標,而與真品為相同之使用,致與世雅公司、新力公司及甲○○公司所製作之真品相混淆,而連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且上開光碟片經播放後,電視螢幕上會出現「PRODUCEDBYORUNDERLICENSEFROMSEGAENTERPRISESLTD」及「Licens
edbySonyComputerEnterprisementLtd」,依其用意為取得世雅公司及新力公司之授權,但事實上並未取得世雅公司及新力公司之授權,透過對上開文義不知情之顧客購買後播放,而連續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世雅公司及新力公司。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為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在上址祥峰科技玩具城查獲,並扣得丙○○販入尚未賣出之仿冒新力公司「PLAYSTATION」、「PS」商標之遊戲光碟片一千一百四十片、仿冒世雅公司「SEGA」商標之遊戲光碟片一百六十片及仿冒甲○○公司「Nintendo」、「GAMEBOY」商標之掌上型遊戲卡匣三百六十個。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甲○○公司委由廖國昌律師訴由該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販賣右揭盜版光碟及卡匣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其不知道是盜版光碟及卡匣云云。然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台中縣調查站製作筆錄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世雅公司、新力公司代理人 曾筱茜 律師及甲○○公司代理人廖國昌律師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商標註冊證影本六份、勘驗報告書一份、照片四十三張附於偵查卷可稽,復有扣案之仿冒「PLAYSTATION」、「PS」遊戲光碟片一千一百四十片、仿冒「SEGA」遊戲光碟片一百六十片及仿冒「Nintendo」、「GAMEBOY」掌上型遊戲卡匣三百六十個可資佐證。按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若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於商品之包裝、容器、說明書、價目表上,應即受他人商標專用權效力所拘束,此為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明定,而透過電磁作用,如以遊樂器、光碟機、電腦主機之操作為媒介,始於電視或電腦螢幕前出現商標圖樣者,其標示型態足資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者,解釋上應認屬於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所稱之其他類似物件之範疇,是扣案之仿冒「PS」、「PLAYSTATION」、「SEGA」光碟,雖須藉由遊樂器、光碟機、電腦主機之操作,始於電視或電腦螢幕出現上開商標,解釋上仍應認被告在交付光碟給顧客時,已為商標之使用。復按文書為意思表示之方法,既在表明一定之意思,必以一定之方法以表示為之,通常不外為文字、象形(及圖畫或圖樣)或符號;而刑法上所稱之文書,限於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章所要保護者為所基於法律關係而制作之文書,亦即證明某一法律關係或為某一法律事實或目的而制作之文書;而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及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均以文書論。刑法未修訂前在電磁記錄或藉電腦處理所顯示之影像、符號而足為表示其用意者,本為刑法偽造文書罪章所處罰,至於刑法第二百二十條於八十六年之修訂無非將構成要件做具體明確之規範以杜爭議。本件依前所述,將光碟片置於電腦遊戲主機之固定位置內執行其內之程式,既分別出現世雅公司、新力公司之英文名稱及授權文字,即應該當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準文書。綜上所述,上開商標既經世雅公司、新力公司及甲○○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更名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在案,其間經上開公司不斷以廣告或其他途徑向消費大眾介紹上開商標所表彰之商品,使上開商標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並於市場上具有相當之佔有率,足見其所生產商品所附加之商標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甚為灼然。被告販賣之仿冒光碟片,其中甲○○公司之遊戲卡匣在封面上已載有「Nintendo」、「GAMEBOY」商標,該部分卡匣業已侵害甲○○公司之商標權,固無庸論,即其他扣案之仿冒世雅公司、新力公司光碟片,雖未於封面上標示世雅公司、新力公司之上開商標,惟如前所述,亦已侵害世雅公司及新力公司之商標權。被告之所辯無非卸飾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均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利用對仿冒光碟內所載世雅公司、新力公司授權文義不知情之顧客,在購買仿冒光碟後播放,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係屬間接正犯。被告所犯前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販賣仿冒甲○○公司卡匣之犯行,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與其起訴所犯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理。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性及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用勵自新。扣案之仿冒「PLAYSTATION」、「PS」遊戲光碟一千一百四十片、「SEGA」遊戲光碟一百六十片、甲○○公司之遊戲卡匣三百六十個,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指定使用之商品│├──┼──────┼─────────────────────────┤│一、│SEGA│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八十類之電腦、家用微電腦││││、硬體、軟體、電腦用磁帶、磁碟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二、│PLAYSTATION│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類之電腦、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磁卡、磁帶及光碟。│├──┼──────┼─────────────────────────┤│三、│PS│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九類之電腦、錄有電腦程式││││之卡帶、磁碟、光碟及卡匣。│├──┼──────┼─────────────────────────┤│四、│NINTENDO│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八十類之計算機、電子計算│││甲○○│機、中央資料處理機、電腦鍵盤、磁碟、磁帶、印表機、││││磁碟機、電腦程式磁帶、電腦程式之磁碟片。│├──┼──────┼─────────────────────────┤│五、│GAMEBOY│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七十八類之各種桌上型電視││││遊樂器、玩具、電動玩具、電動遊樂器、電腦遊樂器。││││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七十二類之計算機、電子計││││算機、電腦、中央處理機、磁碟、電腦鍵盤、磁帶、印表││││機、磁碟機、電腦程式磁帶、電腦程式磁碟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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