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林清福
陳秋月 林暄芮
林暄祐原 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家琪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家寧 律師被告 李文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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