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二三號
上訴人 宋炯輝 右當事人與 譚光宇 損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六萬四千三百五十元,未據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俞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