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1113號),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以98年度交易字第736號判決不受理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9年
2月4日以99年度交上易字第48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丙○○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過失重傷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楊民政 (由告訴代理人甲○○代理)、乙○○○撤回其告訴,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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