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95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1月3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