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47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之11債務人甲○○
之1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8473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加付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加付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94年11月1日起至│3.27%│││││95年1月31日止│││││├───────────┼───────────┤94年12月2日││001│65,495元│95年2月1日起至│3.37%│││││95年4月30日止│││││├───────────┼───────────┤││││95年5月1日起│7.131%│││││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