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9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均因涉犯搶奪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搶奪多次,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14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雖曾准渠等具保停止羈押,惟均未經辦理具保, 是渠 等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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