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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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請人 許恆慈 相對人星辰花苑即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5年10月2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757H993)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萬118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裁定認可兩造之間有關工資等爭議案,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5年10月27日(案號:2757H993)調解紀錄,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萬1180元(下同)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757H993)為憑,其上載明:「1.有關勞方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2萬1180元和解,資方於105年11月25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
茲據聲請人提出卷附之薪資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相對人迄未履行,自應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