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告乙○○原名 湯俊義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須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方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鄉○○村○○路○段○○○巷○號,此有原告所提兩造間之離婚協議書上所載之被告戶籍地址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址確為上開地址,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存卷足徵,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所請求移轉之不動產為坐落花蓮縣○○鄉○○段第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及其上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街○○號1、2樓建物所有權,均係位於花蓮縣,亦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