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54號原告甲○○被告峻邦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峻邦通信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原告係因經登記為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前段規定,應為法定清算人,為免除法定清算人之相關責任,而提起本件訴訟,核此乃係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性質為投資公司所生之權利,自屬財產權範圍,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其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211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而原告起訴分文未予繳納,自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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