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德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玖萬壹仟玖佰貳拾元(計算式:11,206
㎡×1/10×13,200元/㎡=14,791,9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尚不足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肆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