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396號
原 告 天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于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鋕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陳金良 已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死亡,原告應提出陳金
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查
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
具狀是否聲明由被告陳金良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補正正確
訴之聲明。
二、如陳金良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及以適
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三、提出被告黃明鋕、 黃偉德 、 吳芳茜 、 吳品宜 、 吳皇儀 、吳天
元、 黃琇瑱 、 黃銘傑 、 黃昭玲 、 黃雅芬 、 陳煌松 、 鄭陳美英
、 陳瑞鑫 、 陳美月 、 陳秀美 、 陳孟俊 、 黃于 、 黃靖媛 、黃啟
洲、 黃啓峰 、 黃靖惠 、 黃碧娥 、 黃瓊娥 、 陳秋楊 、 陳怡宏 、
黃錕燦 、 黃俊傑 、 黃俊源 、 黃俊毅 、 黃明堂 、 黃麗惠 、黃明
煜、 黃麗華 、 黃麗燕 、 黃柯碧霞 、 黃介甫 、 黃玄甫 、 黃綽媛
、 鄭祝 、 黃素珍 、 黃啓明 、 黃睬涵 、 黃素娟 、 黃啓源 、黃肇
嘉、 黃綽韻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
確認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有無變更,訴狀所載資料應與戶籍
謄本相同。
四、本件被告或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
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
遺產管理人,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
聲明。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
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