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396號
原   告 天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于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鋕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陳金良 已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死亡,原告應提出陳金
  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查
  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
  具狀是否聲明由被告陳金良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補正正確
  訴之聲明。
二、如陳金良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及以適
  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三、提出被告黃明鋕、 黃偉德吳芳茜吳品宜吳皇儀 、吳天
  元、 黃琇瑱黃銘傑黃昭玲黃雅芬陳煌松鄭陳美英
  、 陳瑞鑫陳美月陳秀美陳孟俊黃于黃靖媛 、黃啟
  洲、 黃啓峰黃靖惠黃碧娥黃瓊娥陳秋楊陳怡宏
   黃錕燦黃俊傑黃俊源黃俊毅黃明堂黃麗惠 、黃明
  煜、 黃麗華黃麗燕黃柯碧霞黃介甫黃玄甫黃綽媛
  、 鄭祝黃素珍黃啓明黃睬涵黃素娟黃啓源 、黃肇
  嘉、 黃綽韻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
  確認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有無變更,訴狀所載資料應與戶籍
  謄本相同。
四、本件被告或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
  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
  遺產管理人,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
  聲明。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
  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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