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相對人達穩國際開發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時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點關於「票號J0000000、J0000000、J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票號J0000000、J0000000、J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