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應將上開車輛停放於其位於南投縣○○鎮○○路住處」、「並於94年12月12日辦理動產抵押擔保交易登記設定」,應分別更正為「應將上開車輛停放於其位於南投縣○○鎮○○路178之1號住處」、「並於94年12月12日辦理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證據部分「動產擔保交易移轉契約書及動產抵押設定債權變更登記申請書」應更正為「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移轉契約書及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附錄: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