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947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董瑞筠 被告聯迪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文德 人被告 許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壹萬伍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29條及保證書第8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5頁反面、第20、24、28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而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被告聯迪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聯迪公司)於民國107年6月28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股東許文德為清算人,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有限公司變更記表、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752435100號函(見本院卷第35、40至42頁)可證,依上開規定,應以被告許文德為被告聯迪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聯迪公司於104年9月3日邀同被告許文德、許仲文為連帶保證人,並於如附表所示期日向原告借款,其借款金額、到期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約定均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聯迪公司自107年5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迭經催討迄未償還,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3,415,3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又被告許文德、許仲文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台幣歷史利率查詢等件(見本院卷第7至32頁)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許文德、許仲文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4,85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邱靜銘附表:
┌──┬──────┬──────┬──────┬──────┬────────┬─────────┐│編號│原借本金│尚欠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1│1,000,000元│116,611元│107年2月8日│107年8月8日│自107年6月19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至清償日止,按基│,按左開利率10%,│││││││準利率(季調)加│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碼年利率1%(目│,按左開利率20%計││││349,834元│││前為年息3.67%)│算之違約金。│││││││計算利息。││├──┼──────┼──────┼──────┼──────┼────────┼─────────┤│2│2,000,000元│2,000,000元│107年3月1日│107年9月1日│自107年6月1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至清償日止,按基│,按左開利率10%,│││││││準利率(季調)加│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碼年利率0%(目│,按左開利率20%計│││││││前為年息2.67%)│算之違約金。│││││││計算利息││├──┼──────┼──────┼──────┼──────┼────────┼─────────┤│3│830,600元│97,084元│107年4月19日│107年8月17日│自107年6月19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至清償日止,按基│,按左開利率10%,│││││││準利率(季調)加│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碼年利率1%(目│,按左開利率20%計││││291,253元│││前為年息3.67%)│算之違約金。│││││││計算利息││├──┼──────┼──────┼──────┼──────┼────────┼─────────┤│4│1,196,055元│140,131元│107年5月4日│107年9月1日│自107年6月19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至清償日止,按基│,按左開利率10%,│││││││準利率(季調)加│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碼年利率1%(目│,按左開利率20%計││││420,393元│││前為年息3.67%)│算之違約金。│││││││計算利息││├──┴──────┼──────┼──────┴──────┴────────┴─────────┤│合計│3,415,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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