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 古嵃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5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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