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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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虹東 被告美創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嘉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57,717.72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即民國10年12月21日美金對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1:30.172計算,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萬5,859元【計算式:257,717.72元×30.172元=7,775,859.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萬8,022元,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萬7,522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