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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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張月英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103年度上國字第2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年度上國字第2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6,70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4,20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傅中樂法官陳容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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