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5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木榮鄭勝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陸拾柒萬零貳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壹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拾壹萬叁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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