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85號聲請人 杜利津
杜利福 杜鄭連女 相對人 杜秀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1001、1001-1、1001-2、1001-3、1004、1004-1地號等六筆土地,聲請人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出售上開土地,爰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遭郵局以相對人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函、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以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所為送達相對人如附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已依相對人住所地「臺南市○區○○路○○○巷○○弄○號」為寄送,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該分局回函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該地址,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回函一紙憑卷可查,故足認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