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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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105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政儒
被 告 賴致叡
賴重慶
劉秀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賴致叡前就讀遠東科技大學時,邀同被
告賴重慶、劉秀玫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約定
,原告憑被告賴致叡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
知書」撥款,8筆借款金額共計428,090元。依借據第5條約
定,本件借款利息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加0.15%浮動計息,民國108年12月1日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利率為1.06%,加計0.15%為1.2
1%,原告自行吸收0.06%,被告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為1.1
5%機動調整。再依借據第6條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
改按轉催收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被告賴致叡自
108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共計197,
196元,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催
討均無效果,本件債務並於109年7月16日經原告轉列催收款
。又被告賴重慶、劉秀玫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申請撥款通知
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教育部10
5年7月19日臺教高(四)字第0000000000B號函檢附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八點修正規
定、臺灣銀行99年9月16日銀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
催收/呆帳查詢單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24頁),
核屬相符。被告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2,1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程伊妝
附表:
┌─────┬─────────┬────┬─────────┬────┐
│本金餘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
│(新臺幣)││(年息)││(年息)│
├─────┼─────────┼────┼─────────┼────┤
│197,196元│自108年12月1日起至│1.15%│自109年1月2日起至│0.115%│
││109年3月24日止││109年3月24日止││
│├─────────┼────┼─────────┼────┤
││自109年3月25日起至│0.9%│自109年3月25日起至│0.09%│
││109年7月15日止││109年7月1日止││
│││├─────────┼────┤
││││自109年7月2日起至│0.18%│
││││109年7月15日止││
│├─────────┼────┼─────────┼────┤
││自109年7月16日起至│1.9%│自109年7月16日起至│0.38%│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