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32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 告 易梅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九年
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