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115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