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96號上訴人 蕭主荊
蕭夙娟 蕭阿麗 林蕭美 蕭主忠 被上訴人 林淑靜
蕭百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住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張維君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