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73號原告 蕭主荊
蕭阿麗 追加原告 蕭夙娟
林蕭美 蕭主忠 被告 林淑靜
蕭百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及其他全體繼承人新臺幣(下同)287萬元,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9,413元,原告於本院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05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19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萬9,413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