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3號上訴人 蕭主荊
蕭夙娟 蕭阿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淑靜 、 蕭百樂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蕭承信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國偉